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(征求意见稿)
根据江苏省科协对省级学会工作的考核要求及有关规定和《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》,为进一步提升学会工作能力和水平,加强对各专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,调动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和积极性,鼓励先进,特制定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各专业委员会。
第二条 考核内容按《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考核表》(以下简称“考核表”,见附件),包括组织建设、学术交流活动、信息宣传、科普活动、承接政府职能、科研活动和申报项目7个部分。考核采取评分制,满分100分。优秀90分以上,优良80分以上,合格70-80分。
第三条 考核程序:
一、总结自查:采取自愿原则。各专业委员会对照“考核表”自评,逐一自查打分,每项都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。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年度工作总结,上报学会秘书处。
二、检查考核:由学会秘书处对各专业委员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,报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审定。
第四条 审核结果由学会发文通报,对优秀专业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。
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,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